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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赔偿制度
作者:网站管理员 来源:本站原创 日期:2019/5/21 10:03:38 点击:9643       相关附件:暂无附件

图书赔偿制度

本馆图书,既是学院财产,又是全校师生学习、工作的重要工具,用户均应发扬社会公德,自觉爱护图书报刊,遵守图书借阅制度,不得遗失、毁损(包括圈点、涂画、批注、撕毁、烧残、水浸等),如所借书刊出现上述情况,应按以下办法处理。

一、用户借阅书刊时,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有污损、缺页等现象,应及时向我馆工作人员报告,由工作人员在污损、缺页处加盖印记。否则,归还时所发现书刊有上述现象,应由借书人按本制度负赔偿责任。

二、任何书刊如遗失、毁损,均应购买原书刊同一版本赔偿我馆,并交纳重新分编、磁条、条形码等加工材料费5元。

三、失者、毁损者确实无法以相同版本书刊赔偿者,则视馆藏情况和出版时间(参考我国图书价格上涨幅度),按下列标准赔偿:

(一)一般图书

1985年以前版本按书价值15倍赔偿,1990年前版本按书价10倍赔偿,1995年以前按书价8倍赔偿,2000年以前版本按书价5倍赔偿,2000年以后版本按书价3倍赔偿。

(二)线装古籍、建国前版本图书、外文原版书、港台原版书,赔偿原价的二十倍。

(三)多卷(册)书、丛书等成套图书,遗失、毁损其中一册者,以全套书总价按上列标准赔偿,其余卷册存馆,赔偿人不得索取;遗失、毁损全套图书者,按前条赔偿金额的两倍计算。

(四)单册期刊,按该刊年度总价的二倍赔偿;单张报纸,按该报月价的二倍赔偿;报刊合订本,按该报刊年度价格的三倍赔偿。

四、单位集体借书如有遗失或毁损,经办人员应查清丢失责任人报告我馆,由丢失责任人负责按第三条标准赔偿;如无法查清责任人,由经办人负赔偿责任。

五、赔偿书刊时,由书刊借阅处开具赔书通知单,并交赔书款完清还书手续。赔书收据只供我馆作为财产注销依据,不作报销凭证。

六、图书馆办公室每学期将赔书款汇总,按数上交学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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