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,根据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、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、载体的历史记录。
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。档案具有存史、资政、育人功能;档案工作具有政治属性、文化属性。档案工作者以“为党管档、为校守史、为民服务”为宗旨,以“应收尽收、应归尽归”为原则。
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两级管理;档案馆是核心业务部门,推行专兼职模式,共同完成档案收、管、存、用工作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
第五条 学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。
第六条 学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;
(二)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,并负责贯彻落实;
(三)负责征集、接收、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;
(四)编研档案史料,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每年编辑一册《年鉴》;
(五)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;
(六)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;
(七)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,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。
(八)重视档案“三大体系”建设:档案资源体系建设、安全体系建设和档案利用体系建设。
第七条 学校为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。
学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编制。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。
各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,一名兼职档案人员,负责收集、整理和移交工作。
第八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,爱岗敬业,忠于职守,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。
第九条 学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,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,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。
第三章 档案管理
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、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、考核与评估制度,定期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,明确岗位职责,强化责任意识,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。
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:
(一)党群类:主要包括学校党委、工会、团委、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、会议记录及纪要;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、总结;上级机关与学校的文件材料。
(二)行政类: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上级来文和校发文件、会议纪录及纪要,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、行政管理的材料;教职工个人档案;各类协议与合同。
(三)学生类: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党团组织档案、学生专业竞赛、国家奖助学金、毕业生登记表、招生录取名册等。
(四)教学类: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、教学实践、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;学生学籍登记表、学业成绩表。
(五)科研类: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、结题报告、成果原件;产教融合材料。
(六)基本建设类: 按国家档案局、原国家计委的《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》(国档发[1988]4号)执行。
(七)仪器设备类:主要包括精密、贵重、稀缺仪器设备(价值10万元以上)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;国有资产在接收、便用、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。
(八)影像实物类:主要包括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影像、视频等;重大奖励的奖状、奖牌等。
(九)出版物类: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原稿、审稿单、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。
(十)外事类: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、出国考察、讲学、合作研究、学习进修的材料;外籍专家来访等。
(十一)财会类: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,主要包括学校财务管理文件、重要报表、月度工资发放表等。
(十二)专题类:重大事项、重大活动,可以建立专题档案,如校庆纪念、专业认证等。
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立卷、档案馆管理的归档制度。
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,组织本部门的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和立卷。立卷人应当按照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,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,编制页号或件号,制作卷内目录,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机构移交。移交档案要履行手续,填写移交清单,双方签字。
第十三条 学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:
(一)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;学生学业成绩表可以在次年12月前归档。
(二)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,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。专题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。
第十四条 学校档案机构对档案进行整理、分类、鉴定和编号。
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档案局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;重点保存永久性档案。
第十六条 学校档案机构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,防止档案的破损、褪色、霉变和散失。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,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。
第十七条 学校档案机构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,消除安全隐患,遇有特殊情况,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,及时处理。
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机构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。
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
第十九条 档案查询,采取预约查档制。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第二十条 学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档案,只提供复制件。加盖学校档案机构“档案证明专用章”的档案复制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
第五章 条件保障
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、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。应当配置恒温、恒湿、防火、防潮、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。建立相应的库房管理制度,实施人防、物防和技防。
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
2023 年11 月 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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